朔住建發〔2022〕104號
各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金融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 維護 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防范商品房交易風險,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現將《朔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朔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試行)》
朔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中國人民銀行朔州市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朔州監管 分局
202 2 年 12 月 14 日
附件:
朔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山西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關于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 山西省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等規定,結合我 市 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預售資金的繳存、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預售人)將其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在竣工備案前預售給購房人,由購房人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支付的預售房款,包括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 按揭貸款 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等。
本辦法所稱監管銀行,是指與監管部門及預售人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設立資金監管賬戶的銀行。
本辦法所稱監管賬戶,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監管銀行設立的專門用于存取商品房預售資金的賬戶。
本辦法所稱購房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全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 、 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主要包括: 對市 、 區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劃、繳存、使用的日常管理,監督管理預售資金支??;受理對商品房預售資金收繳、使用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建立以樓盤表為索引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實現預售資金監管信息化、自動化;會同監管銀行對預售人監管賬戶預售資金繳存、使用情況適時對賬,對預售人履行監管協議情況進行檢查。
(二)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賬戶管理有關規定負責指導商業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 朔州銀保監 分 局負責對 商業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
市住建局與中國人民銀行朔州中心支行、朔州銀保監 分 局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共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戶專存、??顚S?、全程監管、節點控制”原則,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
第二章 監管銀行及賬戶
第七條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綜合商業銀行監管能力、服務效率、研發水平、經營狀況等因素,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能夠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應當與中標銀行 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 ,建立監管銀行名錄,并將監管銀行名錄在監管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監管部門應當對監管銀行名錄實施動態調整,原則上以兩年為周期組織考核評價,淘汰未履行預售資金監管職責以及無法承擔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銀行。
第 八 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按照“一證一戶”的原則,在項目所在地 監管部門確定的監管銀行名錄中選擇 商業銀行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 以下簡稱“監管賬戶” ) ,并在 《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商品房買賣合同》 中載明。
第 九 條 監管部門、監管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應當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監管協議應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明確預售資金 收存和使用方式、 監管額度及違約責任 等內容 。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 應當 在預售方案中明確預售資金監管 計劃 ,并提交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協議主要內容在預售方案中予以明確,并通過附件方式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體現 。
預售資金監管 計劃 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項目重點監管額度 , 包括單體工程重點監管額度明細 ;
(二) 項目用款計劃;
( 三 ) 監管銀行、 賬戶名稱、賬號;
( 四 )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后,應 當 將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 以及監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
第十 一 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變更監管銀行、監管賬號、開戶范圍、企業名稱、項目名稱等相關信息的,應當 經 監管部門、監管銀行同意后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章 預售資金收存 、支取和使用
第十 二 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不得存入其他賬戶。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 應當 向購房人開具監管賬戶繳款單。
購房人 應當憑繳款單,將全部購房價款 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 購房人申請商業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管賬戶作為貸款唯一到賬賬戶。
第十 三 條 有關部門 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時,應當 核對預售資金已存入監管賬戶的憑證。 對于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
第十 四 條 監管資金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綜合確定重點監管資金 總額 ,但不得低于工程建設 預算 總額(包括建筑安裝和區內配套建設等費用)的110%,全裝修交付商品房項目,應將裝修成本納入預算總額。
重點監管資金實行??顚S?, 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不得用于支付 任何 借(貸)款本金和利息、繳納土地款、罰金、營銷費用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員工工資等費用 ;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抽調。
非重點監管資金是指超出監管賬戶內重點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非重點監管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取使用, 優先用于預售項目工程建設和償還本項目貸款等 。
第十五條 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可根據項目單體工程建設進度進行動態調整:
(一) 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 ±0.00 以上未達三分之 一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 85%;
( 二 ) 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 之 二的, 監管賬戶留存 余額 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 總額的70% ;
( 三 ) 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二以上主體結構未 封頂的, 監管賬戶留存 余額 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 總額的55% ;
( 四 ) 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封頂的, 監管賬戶留存 余 額不得低于 重點監管資金 總額的40% ;
( 五 ) 項目基本建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施工單位和監理 單位三方驗收,具備驗收合格資料的, 監管賬戶留存 余額 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 總額的20% ;
( 六 ) 取得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備案的, 監管賬戶留存 余額 不 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 總額的5% ;
( 七 ) 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并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條件的,撥付99.9%,剩余0.1%的款項,用于代償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待甲方為住房公積金全部借款人辦妥所購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并交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受托銀行保管后,撥付剩余資金,解除監管。
第十 六 條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動態考核、信用評價及資產負債情況,適當降低或提高其節點 留存重點監管 資金 額度 ,但每個節點降低或提高的比例不得超過5%。
第十 七 條 監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預售條件和單體工程建設進度確定重點監管資金撥付節點,但首次撥付節點不得早于 主體工程 ±0.00。
第十 八 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重點監管資金,應當按照 監管部門確定的撥付節點 提出用款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用款申請表;
(二)工程建設進度相關證明材料及影像資料;
(三)監管賬戶對賬單;
(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 房地產開發企業擬向本項目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 單位或者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支付款項的,提供合同及對方指定的銀行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已提前支付上述單位相關款項的,提供付款證明 ;
(六)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 十九 條 監管部門在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重點監管資金使用申請后, 應當 進行必要的現場查勘, 并 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使用條件的,出具《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 ; 對不符合使用條件的,監管部門向開發企業出具不予撥付通知書,并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
《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中應當明確資金撥付額度及方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提供付款證明的, 應 將相應額度的資金撥付至其指定的銀行賬戶;提供擬付款證明的, 應 將相應額度的資金撥付至施工、材料設備供應或者 有關 單位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條 監管銀行應當在收到《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2個工作日內撥付相應款項。
第二十一條 當預售項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時,監管部門應全面接管預售監管賬戶或建立政府監管賬戶,實施封閉管理,保障賬戶資金安全,優先用于本項目工程建設;監管銀行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 四 章 預售資金監管的解除
第二十 二 條 如 監管協議無其他約定 的,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后,即可申請解除預售資金監管。
第二十 三 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解除預售資金監管的,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于符合解除監管條件的,由監管部門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通知書》,監管銀行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通知書》解除資金監管。
第二十 四 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之間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的, 應 共同到有關部門申請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有關部門審核準予撤銷的, 監管部門 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退款通知書》。
監管銀行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退款通知書》,將監管資金退回購房人指定的交易資金結算個人賬戶和貸款銀行賬戶。
第 五 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 五 條 監管部門 應當 認真履行監管責任,做好日常指導和監督工作,建立預售項目巡查制度。
第二十 六 條 監管銀行應當嚴格按照預售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指定專人負責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做好監管賬戶監控,定期與本級監管部門進行對賬, 配合 監管部門 開展預售資金監管執法檢查工作。 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違規挪用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撥付并告知本級監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及時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保全、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應當在 1個工作日內 書面告知監管部門,并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 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通知 》(法〔 2022 〕 12號 )。
第二十 七 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 之一 的,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逾期未改正的可暫停其商品房預售和合同網簽備案 , 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
(一)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監管協議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監管銀行未經監管部門核實同意擅自撥付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的,應當負責追回資金;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 二十九 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采取以“提供商票”等其它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支取預售資金的 , 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示。
第 三 十條 監管部門和監管銀行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 一 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施行之后 2021年《朔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試行)》(朔住建發〔2021〕107號)同時 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朔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國人民銀行朔州市中心支行、朔州銀保監分局共同解釋。